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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原文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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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原文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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