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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融物属性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实质认定其法律性质】——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如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移转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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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融物属性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实质认定其法律性质】——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如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移转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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